支付境外費用代扣代繳增值稅?
答: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,境內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利息,扣繳增值稅及附加稅的規定:
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(以下簡稱36號文)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六條、第二十條規定,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,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,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,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。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:應扣繳稅額=購買方支付的價款÷(1+稅率)×稅率。
上述公式中的“購買方支付的價款”應理解為含稅金額,且不僅是含增值稅,也應含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,因為后幾項稅費均含在價內。
36號文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一條、第六條、第五十一條規定,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,負有我國增值稅的納稅義務,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;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,購買方作為其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,扣繳稅款后應向國家稅務局解繳。
根據前述城建稅的相關規定,營改增后,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境外單位或個人增值稅的同時,也應扣繳城建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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